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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2010年06月28日 15:47  点击:[]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 2010-06-25 ]
    6月22日,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已经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决定草案,将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范围,明确了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增加了监察机关监督政务公开和监察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等。  
    拟扩大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维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偏窄,建议扩大到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在附则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拟规定泄露举报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 
    修正案草案对举报制度作出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该条对举报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该更加严格,应明确对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责任。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对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处理程序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相应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为了更好地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除应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外,还应对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拟将政务公开纳入监察机关监督范围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推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为保证这一制度更好地执行,建议增加监察机关监督政务公开情况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建议增加有关监察结果公开的规定。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并在监察机关的权限一章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据新华社消息)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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