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持续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忠诚干净、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辽宁反腐铁军,现提出一下“十不准”。
1.不准发表、传播有政治问题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2.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进行非组织活动;
3.不准跑风漏气,私自处置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和涉案材料,压案不查,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
4.不准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体罚或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员、涉案人员,擅自动用和处置涉案款物;
5.不准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擅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员、涉案人员;
6.不准越权打听、过问案件情况,不得说情干预;
7.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违规从事盈利活动,向监察对象、涉案人员借用钱款、车辆、房屋和其他贵重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活动;
9.不准庸政怠政懒政,漠视干部群众利益,利用纪委监委人员身份耍特权、摆威风;
10.不准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及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符的言行,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的,坚决调离;构成违纪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主体责任监督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纪委监委负责解释,适用于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巡视巡察干部参照执行。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