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体育学院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着眼于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推动整改、促进提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分批推进、逐步扩大覆盖面” 的步骤进行。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关注“关键少数”,巡察对象主要是学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对象可适当扩展。对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对各职能部门的巡察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巡察组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组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工作任务指定并授权,组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有关单位的优秀干部抽调。
第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向党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解决巡察工作遇到的问题,保障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工作;
(四)对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察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学校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任务是对全校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违反党内政治生活有关规定的问题;存在贯彻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在财务管理、基建管理、招投标管理、资产管理、招生管理、后勤管理、人事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各类评审活动等重点领域存在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力,独断专行、组织涣散、严重不团结问题;存在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问题;存在个人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的问题;存在党内监督乏力,党务、院务公开不到位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存在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和师生利益问题;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方面的突出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应当向学校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情况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并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 10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部门),并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部门)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二级单位(部门)的党组织开展。被巡察单位(部门)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总支、行政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处(部)务会等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巡察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察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报校党委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写出巡察报告,将巡察情况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巡察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应当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整改,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 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分类处置巡察成果,不同性质问题交由不同单位(部门)处理。
(一)整改类:巡察中发现被巡察单位(部门)存在管理问题和群众有反映属被巡察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被巡察单位(部门)反馈,被巡察单位(部门)要限期整改。对需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部门)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二)移送类: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审计部门处理。
(三)提交类:对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提交校党委研究推广。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提交学校党委研究,作为党委在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巡察成果落实督办制度。整改类、移送类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跟踪督办,整改类情况也可由巡察组对被巡察过的单位(部门)进行“回访式”巡察。巡察工作办公室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跟踪督办情况。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前,向全校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巡察中,调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广泛听取各方反映。巡察后,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向全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巡察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三十二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部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安排较长时间的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纪委商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沈阳体育学院纪律监察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