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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021年03月16日 09:36  点击:[]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推动移风易俗,根据有关纪律和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包括:辽宁省教育厅机关、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属高职高专院校中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满月、升学、留学、参军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礼金包括:礼物、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虚拟货币、提货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保持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自觉抵制豪华奢侈、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借机敛财。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本人及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违规动用公款、公物、公车。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进行超过一般民风习俗的仪式和具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祭祀等活动。

第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借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之机举办个人庆贺活动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宴请规模须限于15桌(含15桌,每桌10人)以内,车队车辆须限于10辆(含10辆)以内。严禁以“答谢宴”等名义“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和违规异地操办。

第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在教育管理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中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纪委在监督所属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负监督责任,纪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报告登记。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包括生日寿诞、私人纪念日、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等),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登记;办理丧葬、生病住院事宜,应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登记。必须将所办理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桌数、用车数量、宾客人员构成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本单位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书面报告一般采用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的方式按程序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的,还可附具体情况说明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一并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严格审查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各单位纪委应对报告进行复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陈述不清、内容不合规的情况,各单位党组织应提出调整意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针对问题和意见,及时调整并重新报告,已经办完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或检查。

第十五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如有当时没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交所在单位纪委,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纪委应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监督检查,对问题线索进行即时核实调查。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变相扩大规模等借机收钱敛财的,应当上交的礼品、礼金而没有上交的,各单位纪委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各单位纪委可以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和补报。对构成违纪违法的,调查核实后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规定,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教育、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情况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属本科高校和省属民办高校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省委教育纪检监察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详见本网站“相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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